国药会〔2016〕135号
各地药学会及有关单位:
按照我会2016年的工作部署,本年度“中国药学会优秀药师”推评工作现已开始,根据《中国药学会优秀药师评选工作管理办法》(试行)有关规定,现将推评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推评范围
应为医院药学领域或参与药学服务工作的药学人员(包括执业药师)。
二、推荐条件
必须具备以下1-4项条件,同时符合5-8项条件之一者:
1. 廉洁奉公、爱岗敬业、踏实勤奋、开拓创新;
2. 中国药学会会员或单位会员的所属人员;
3. 具有药学专业学历背景和药学专业技术职称;
4. 从事药学服务工作10年以上(中国药学会全国医药经济信息网网员单位的药师优先考虑);
5. 近三年以来在药学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,包括论文、著作、科研成果、专利等,为业内同行所公认;
6. 在药学服务、药事管理、人才培养、创新发展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,近三年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表彰与奖励;
7. 在近年内处置突发事件或重大灾害救援等特殊任务中事迹突出,受到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表彰或立功奖励;
8. 推动各级药学会在学科建设、学术交流、继续教育、科学普及、信息服务等工作中成绩优异,为获得省民政部门或省科协评选5A级学会做出积极贡献。
三、名额分配
1.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药学会各2名;
2. 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学会各1名;
3. 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2名;
4. 中国药学会军事药学专业委员会3名。
四、报送要求
1. 请各地药学会及推评单位按照推评范围和条件,严格审核;
2. 填写《2016年“中国药学会优秀药师”推评表》(附件1),被推评人的事迹要与评选条件相对应,内容详细;
3. 提供推评条件中2、3、5、6、7、8项中所列的表彰奖励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,随推评表同时上报;
4. 上述材料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和推荐学会(专业委员会)分别审核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,以快递形式报送,封面请注明“优秀药师推荐材料”;同时将材料电子版、个人近期免冠照片(蓝色背景、像素在800KB以上)及励志寄语(不超过30个字)发送到指定邮箱;
6. 已获得过“中国药学会优秀药师”荣誉称号者,不再重复推荐;
7. 报送材料截止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,逾期未报视同自行放弃。
五、联系方式
联系人:刘玉 、刘晓华
地 址:北京朝阳区南郎家园18号楼恋日国际大厦403室
邮 编:100022
电 话:010-65660788转181 传 真:010-65661656
邮 箱:liuyu@cmei.org.cn